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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攸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70)警檢聲字第064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李賢沆以台灣同胞的名義進入匪區,並接受匪幹的邀約,回台後發表有利於匪的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林勇奮
起訴日期
民國70年4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70)障裁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李賢沆以台灣同胞的名義進入匪區,並接受匪幹的邀約,回台後發表有利於匪的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邢越(審判官)
書記官
蔡錫欽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4月2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0)障裁字第00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蔡錫欽
終審日期
民國70年5月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