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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李賢沆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李賢沆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4
籍貫(省)
湖南
籍貫(縣、市)
攸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70)警檢聲字第064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李賢沆以台灣同胞的名義進入匪區,並接受匪幹的邀約,回台後發表有利於匪的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
(8條2項)、
檢肅匪諜條例
(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起訴檢察官
蔡籐雄
書記官
林勇奮
起訴日期
民國70年4月14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70)障裁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李賢沆以台灣同胞的名義進入匪區,並接受匪幹的邀約,回台後發表有利於匪的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邢越
(審判官)
書記官
蔡錫欽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4月27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70年
裁判書字號
(70)障裁字第0013號
公訴人
蔡籐雄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邢越
書記官
蔡錫欽
終審日期
民國70年5月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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