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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許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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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許晴富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5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臺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9)警檢訴字第15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林樹枝
、
吳文
、
林文珍
、
高俊明
、
張溫鷹
、
趙振貳
、
施瑞雲
、
黃昭輝
、
許江金櫻
被控犯行描述
藏匿施犯於其自宅(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
(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從輕量刑
、
未具體求刑
、
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黃耀貴
書記官
蕭錦鍾
起訴日期
民國69年4月29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69)障判字第21號
公訴人
黃耀貴
辯護人
洪貴參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共同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林樹枝
、
吳文
、
林文珍
、
高俊明
、
張溫鷹
、
趙振貳
、
施瑞雲
、
黃昭輝
、
許江金櫻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28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傅國光
(審判長)、
郭同奇
(審判官)、
楊俊雄
(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6月2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軍法局覆判庭
審理文件字號
(69)覆普度序字第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洪貴參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吳文
、
林文珍
、
高俊明
、
張溫鷹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28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邵宏
(審判長)、
翟振萬
(審判官)、
龐麟昭
(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7月18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69)覆普度序字第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施明德在本部以叛亂罪嫌通緝中,被告藏匿于其自宅(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
(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7月29日
第5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69)覆普度序字第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洪貴參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吳文
、
林文珍
、
高俊明
、
張溫鷹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28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邵宏
(審判長)、
翟振萬
(審判官)、
龐麟昭
(審判官)
書記官
葉浪濤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7月30日
第6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69)度序字第20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鄧文莊
(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7月31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9年
裁判書字號
(69)障判字第0021號
公訴人
黃耀貴
辯護人
洪貴參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共同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林樹枝
、
吳文
、
林文珍
、
高俊明
、
張溫鷹
、
趙振貳
、
施瑞雲
、
黃昭輝
、
許江金櫻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28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傅國光
、
郭同奇
、
楊俊雄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9年7月3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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