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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耒陽縣
畢業學校
陸軍官校十九期
起訴書字號
(70)警檢訴字第023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受匪引誘,竟而前往大陸投匪,復為匪甘言所惑,接受匪交付任務返台(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李秉鈞
起訴日期
民國70年7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70)障判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劉岳平(審判長)、邢越(審判官)、王治華(審判官)
書記官
李廣康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10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70)覆普度序字第1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龐麟昭(審判長)、翟振萬(審判官)、粟濟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1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0)覆普度序字第1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因感情糾紛導致家庭破碎,又無固定工作,乃萌赴匪區憲策,接受匪交付任務返台,汙衊我領導中心從事為匪宣傳工作(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國英(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1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0)覆普度序字第1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龐麟昭(審判長)、翟振萬(審判官)、粟濟中(審判官)
書記官
葉浪濤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1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0)度序字第36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瑩(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11月3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0)障判字第00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廣康
終審日期
民國70年12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