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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林森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70)警檢訴字第016號
原始職業
司機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因不滿現實,多次在工作場所向多數人公然發表頌揚共匪武力強大,技術進步等有利於匪的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貴勳
起訴日期
民國70年4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70)障判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治華(審判官)
書記官
蔡錫欽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5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70)覆普度序字第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邵宏(審判長)、龐麟昭(審判官)、李容讓(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7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0)覆普度序字第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因不滿現實,多次在工作場所發表有利於匪的言論,並於赴日觀光時攜回匪宣傳品(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國英(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7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0)覆普度序字第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邵宏(審判長)、龐麟昭(審判官)、李容讓(審判官)
書記官
葉浪濤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7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0)度序字第21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瑩(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7月1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0)障判字第00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蔡錫欽
終審日期
民國70年7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