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0)障裁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70年34月於桃園龍潭陸軍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期間,於所有之內衣褲、香皂盒等物品上繪畫台獨標誌「△○」任人觀覽,並以其中四個肥皂盒分送給劉瑞文等人,為有利台獨之宣傳。(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劉岳平(審判官)
書記官
李廣康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