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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苗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70)警檢聲字第114號
原始職業
看守所代監執行受刑人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70年34月於桃園龍潭陸軍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期間,於所有之內衣褲、香皂盒等物品上繪畫台獨標誌「△○」任人觀覽,並以其中四個肥皂盒分送給劉瑞文等人,為有利台獨之宣傳。(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吳宗訓
起訴日期
民國70年9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70)障裁字第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70年34月於桃園龍潭陸軍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期間,於所有之內衣褲、香皂盒等物品上繪畫台獨標誌「△○」任人觀覽,並以其中四個肥皂盒分送給劉瑞文等人,為有利台獨之宣傳。(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劉岳平(審判官)
書記官
李廣康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9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71)障裁字第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劉岳平(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1年3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71)障裁字第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70年34月於桃園龍潭陸軍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期間,於所有之內衣褲、香皂盒等物品上繪畫台獨標誌「△○」任人觀覽,並以其中四個肥皂盒分送給劉瑞文等人,為有利台獨之宣傳。(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端溥(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副參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1年3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71)障裁字第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劉岳平(審判官)
書記官
劉煥章
審理日期
民國71年3月3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0)障裁字第00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廣康
終審日期
民國71年3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