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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雲林縣
畢業學校
北港宗聖商職畢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計程車司機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71)障裁字第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吳再成為計程車駕駛,於民國70年7月26日向乘客梁忠誠、尚治國等人發表:「臺灣不自由而大陸的共產黨是自由的……」等利匪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劉岳平(審判官)
書記官
周君穎
審理日期
民國71年1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71)覆抗度序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翟振萬(審判長)、李容讓(審判官)、許敏三(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1年12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1)覆抗度序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係計程車司機搭載乘客時對客人發表利匪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榮承恩(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1年1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1)覆抗度序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翟振萬(審判長)、李容讓(審判官)、許敏三(審判官)
書記官
竇文鼎
審理日期
民國71年1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1)度序字第44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成鼎(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1年12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1)障裁第00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周君穎
終審日期
民國71年12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