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71)警審字第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累犯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累犯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6年6月、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4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醫師法(28條1項)
審理人
徐惠政(審判官)
書記官
李廣康
審理日期
民國71年5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71)警覆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6年6月、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4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醫師法(28條1項)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關鴻謨(審判官)、劉興業(審判官)
書記官
余千榮
審理日期
民國71年6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71)警覆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取得合法醫師之資格,連續執行醫療業務。(其他)

藉治病之機會公然對在場求治者發表利匪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黎奕梁(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副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1年6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71)警覆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6年6月、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4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醫師法(28條1項)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關鴻謨(審判官)、劉興業(審判官)
書記官
余千榮
審理日期
民國71年7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71)障幸字第27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玉芳(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副處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1年7月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1)警審字第0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累犯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累犯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4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醫師法(28條1項)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6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廣康
終審日期
民國71年7月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