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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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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71)警檢訴字第039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在泰國結識張紹溪,基於助匪完成「四化」之共同意思,提供技術、設廠之行為,已著手實行(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吳宗訓
起訴日期
民國71年9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72)障判字第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劉岳平(審判長)、王治華(審判官)、邢越(審判官)
書記官
周君穎
審理日期
民國72年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72)覆普度序字第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鍾才三(審判長)、許敏三(審判官)、楊榮華(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2年2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2)覆普度序字第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泰國結識張紹溪,為響應匪交四化建設,提供技術、機器等行為之實行而不遂(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國英(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2年3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2)覆普度序字第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鍾才三(審判長)、許敏三(審判官)、楊榮華(審判官)
書記官
竇文鼎
審理日期
民國72年3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2)度序字第09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成鼎(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2年3月1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2)障判字第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周君穎
終審日期
民國72年3月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