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2)障裁字第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71年8月31日中午與下午,於林朝陽所駕駛之轎車及三普大飯店對林朝陽、黃惠文、劉鐵球等人發表:「我常到大陸去,歡迎你們前往觀光」等利匪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周君穎
審理日期
民國7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