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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中山縣
畢業學校
初中畢業
起訴書字號
(71)警檢聲字第058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71年8月31日中午與下午,於林朝陽所駕駛之轎車及三普大飯店對林朝陽、黃惠文、劉鐵球等人發表:「我常到大陸去,歡迎你們前往觀光」等利匪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李秉鈞
起訴日期
民國71年1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72)障裁字第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71年8月31日中午與下午,於林朝陽所駕駛之轎車及三普大飯店對林朝陽、黃惠文、劉鐵球等人發表:「我常到大陸去,歡迎你們前往觀光」等利匪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劉岳平(審判長)、邢越(審判官)、王治華(審判官)
書記官
周君穎
審理日期
民國72年1月1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2)障裁字第0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周君穎
終審日期
民國72年1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