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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普寧縣
畢業學校
國中
起訴書字號
(71)警檢訴字第039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43年在家鄉就讀匪偽師範,研習匪黨理論甚篤,基於助匪完成「四化」之共同意思,提供技術、設廠之行為,已著手實行(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吳宗訓
起訴日期
民國71年9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72年障判字第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供給資產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6條)
審理人
劉岳平(審判長)、王治華(審判官)、邢越(審判官)
書記官
周君穎
審理日期
民國72年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72)覆普度序字第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6條)
審理人
鍾才三(審判長)、許敏三(審判官)、楊榮華(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2年2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2)覆普度序字第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為響應匪之四化建設,積極進行供給匪方相關器材之技術、機器而未遂(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國英(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2年3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2)覆普度序字第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6條)
審理人
鍾才三(審判長)、許敏三(審判官)、楊榮華(審判官)
書記官
竇文鼎
審理日期
民國72年3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2)度序字第09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成鼎(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2年3月1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2)障判字第0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供給資產未遂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周君穎
終審日期
民國72年3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