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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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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林松林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43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南投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71)警檢聲字第013號
原始職業
計程車司機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駕駛計程車向乘客發表有利於叛徒之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
(8條1項2款)、
戒嚴法
(8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起訴檢察官
吳陳鐶
書記官
吳宗訓
起訴日期
民國71年3月23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71)裁字第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計程車載客時向乘客發表利匪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劉岳平
(審判官)
書記官
劉煥章
審理日期
民國71年4月6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軍法局覆判庭
審理文件字號
(71)覆抗度序字第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計程車載客時向乘客發表利匪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翟振萬
(審判長)、
許敏三
(審判官)、
李容讓
(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1年5月5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71)覆抗度序字第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計程車載客時向乘客發表利匪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鍾琇
(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1年5月7日
第5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71)覆抗度序字第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計程車載客時向乘客發表利匪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翟振萬
(審判長)、
許敏三
(審判官)、
李容讓
(審判官)
書記官
竇文鼎
審理日期
民國71年5月11日
第6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71)度序字第15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瑩
(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1年5月13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71年
裁判書字號
(71)裁字第0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劉岳平
書記官
劉煥章
終審日期
民國71年5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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