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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小學肄業
起訴書字號
(72)警檢訴字第012號
原始職業
司機
被起訴時年齡
5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70至71年間兩次赴大陸探親返台後多次向管筱文等多人傳閱所拍攝之照片等並煽動網匪區觀光探親又在台北市美麗華飯店公關室對管筱文等人公然發表到大陸去沒關係只要說是台灣去的就沒有關係……等利匪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貴勳
起訴日期
民國72年3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72)障判字第0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劉岳平(審判長)、邢越(審判官)、王治華(審判官)
書記官
蕭連森
審理日期
民國72年5月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2)障判字第00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蕭連森
終審日期
民國72年5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