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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六合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2)里平判字第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蔡瑞祥(審判長)、胡世斌(審判官)、葉育海(審判官)
書記官
莊謙誠
審理日期
民國72年4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72)覆普度序字第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楊榮華(審判長)、張德傑(審判官)、許敏三(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2年6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2)覆普度序字第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大陸淪陷後被交付勞改,民國64年獲釋放時,書具「政治保證」願來台從事從事顛覆活動,67年臨行前青海勞局局改造處處長囑咐來臺先求「立足生根」再為匪工作,並約定聯絡方式,同年底來台後即展開顛覆政府之預備工作。(預備或陰謀以暴動犯前項之罪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國英(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2年6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2)覆普度序字第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楊榮華(審判長)、張德傑(審判官)、許敏三(審判官)
書記官
竇文鼎
審理日期
民國72年7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2)度序字第25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成鼎(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2年7月6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2)里平判字第0003號(76)華總(二)志字第0065號(77)聲減字第01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莊謙誠
終審日期
民國72年7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