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2)障裁字第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自61年起與史明勾結意圖叛亂,。62年赴日接受秘密訓練,63年協助在法成立「台灣協志會」作為「獨立台灣會」在歐據點,64年在日接受史明思想訓練並約定秘密通信方式,及返台長期潛伏之指示,68至69年赴法皆途經日本與史明會晤以瞭解台獨運動發展狀況,66至71年與史明透過日本人來台傳遞消息與轉交叛亂文件供其閱讀與流傳。(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書記官
周君穎
審理日期
民國7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