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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濟寧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國防部新店監獄受刑人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72)障判字第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邢越(審判官)
書記官
余千榮
審理日期
民國72年1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73)覆普度序字第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楊榮華(審判長)、何善麟(審判官)、許敏三(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3年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3)覆普度序字第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為國防部新店監獄受刑人,於72年4月間在該監獄義園第九房內多次對同房受刑人林秋榮等5人,發表:「大陸比台灣好,大陸建設發達……我們無攻防武器,這一仗不能打,共匪一切都比台灣好」等利匪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榮承恩(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3年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3)覆普度序字第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楊榮華(審判長)、何善麟(審判官)、許敏三(審判官)
書記官
竇文鼎
審理日期
民國73年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3)度序字第02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成鼎(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3年1月2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2)障判字第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余千榮
終審日期
民國73年1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