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高職
起訴書字號
(74)警檢訴字第045號
原始職業
技術員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與匪交易、運貨、在廈門辦理機器展售事宜,及受匪交付任務並予執行(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李秉鈞
起訴日期
民國74年9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74)珠判字第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幫助為叛徒供給資產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褫奪公權 1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30條2項)
審理人
劉岳平(審判長)、蔡文欽(審判官)、王治華(審判官)
書記官
陳竹珍
審理日期
民國74年1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75)覆普律循字第0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褫奪公權 1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30條2項)
審理人
楊榮華(審判長)、何善麟(審判官)、吳伯昆(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5年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5)覆普律循字第0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多次與匪交易,供給資產,並為匪工作(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長志(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5年2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5)覆普律循字第0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褫奪公權 1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30條2項)
審理人
楊榮華(審判長)、何善麟(審判官)、吳伯昆(審判官)
書記官
徐保宏
審理日期
民國75年3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5)律循字第09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成鼎(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5年3月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4)珠判字第00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幫助為叛徒供給資產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30條2項)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竹珍
終審日期
民國75年3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