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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陳建維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陳建維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47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74)警檢訴字第045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陳國勳
、
念昭南
、
林文傑
被控犯行描述
與匪交易、運貨、在廈門辦理機器展售事宜,及受匪交付任務並予執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
(4條1項6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
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陳明堂
書記官
李秉鈞
起訴日期
民國74年9月24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74)珠判字第54號
公訴人
陳明堂
辯護人
江顯榮
、
鍾耀威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供給資產
同案被告
陳國勳
、
念昭南
、
林文傑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28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劉岳平
(審判長)、
蔡文欽
(審判官)、
王治華
(審判官)
書記官
陳竹珍
審理日期
民國74年12月5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軍法局覆判庭
審理文件字號
(75)覆普律循字第0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李初東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陳國勳
、
念昭南
、
林文傑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28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楊榮華
(審判長)、
何善麟
(審判官)、
吳伯昆
(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5年2月20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75)覆普律循字第0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多次與匪交易,供給資產,並為匪工作()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長志
(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5年2月27日
第5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75)覆普律循字第0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李初東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陳國勳
、
念昭南
、
林文傑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28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楊榮華
(審判長)、
何善麟
(審判官)、
吳伯昆
(審判官)
書記官
徐保宏
審理日期
民國75年3月5日
第6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75)律循字第09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成鼎
(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5年3月6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74年
裁判書字號
(74)珠判字第0054號
公訴人
陳明堂
辯護人
江顯榮
、
鍾耀盛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供給資產
同案被告
陳國勳
、
念昭南
、
林文傑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28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劉岳平
、
蔡文欽
、
王治華
書記官
陳竹珍
終審日期
民國75年3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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