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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雲林縣
畢業學校
斗六高中畢
起訴書字號
(74)警檢訴字第064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惑於匪統戰論調,前往匪區與匪幹洽商投資貿易(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莊文仁
起訴日期
民國74年1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75)珠判字第0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供給資產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5條)、刑法(28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吳鈞然(審判長)、李太正(審判官)、王治華(審判官)
書記官
陳立業
審理日期
民國75年3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5)珠判字第00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供給資產未遂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5條)、刑法(28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立業
終審日期
民國75年4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