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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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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76)偵字第22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九月間,劉國威取得另一外國護照,偕同姜維多再至北平活動。適有與唐曉燕姊妹相稱,當時任「中共」「珠海市統戰部」所屬「珠海經濟特區協和貿易公司副董事長」之王曉鐘亦在北平,劉國威囑姜維多應多與之連繫以求在大陸活動之方便。姜維多遂與其連絡,並告以將至台灣「探親」。王曉鐘即囑其趁機「去台灣把對台貿易的工作做好,根據明復先生的話,做好這項工作。」「希望盡快把有關貿易和珠海聯系起來」。「珠海的統戰部部長李根深願予協助。」亦即囑其為「中共」對顛覆中華民國政府之「統戰」工作效力。同時指嚴明復得自「中共」偽「總理」趙紫陽之指示轉達。姜維多即將各該指示記入其持有之「中國人民解放軍後勤學院訓練部」之筆記本上。並告知劉國威,劉國威亦表示同意。二人於十一月初返回香港後,即於十一日相偕持外國護照,假觀光名義來台,實為藉機了解台灣地區之風土人情及經貿水平,作為日後「開展對台貿易工作」之依據。並先後探視姜維多在台親人作為掩護(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劉國威在大陸淪陷後於民國四十六、七年間,就讀湖南省瀘溪縣完全小學四、五年級時,即參加叛亂組織「中國共產黨」所屬之「少年先鋒隊」。小學畢業後,於民國四十九年間考入「中共」「中國人民解放軍藝術學院」芭蕾舞專業班,專修芭蕾舞。五十五年間畢業,分發偽「廣東省政府文化局」所屬「廣東歌劇舞院」任演員。在「文化大革命」時期,又參加「中共」所屬之「紅衛兵」組織,並曾至各地串聯,參與「批、鬥、改」。其後改調「廣東省珠江電影製片廠」任「科教採編記者」。約在民國六十八年間,或留職停薪,任「華僑影業公司」總經理。旋因故被「下放」。二年後,受「中共」「新疆建設兵團農六師」所屬之「興華公司」聘為「駐穂辦事處業務代表」。次年,又由「中共」「高幹弟子」經營之「龍光公司」聘為「駐深圳辦事處副理」。迄未脫離該叛亂組織,亦未向該管公務員自首。……七十六年二、三月間,某外國企圖透過香港商人購買軍火,乃由劉國威至北平透過唐曉燕之關係,與「中共」「航天工業部第二研究院」接洽。雖因故未能成交,但「二院」適因「中共」外銷軍火,易引國際物議,正欲尋一可靠之人代其外銷軍火。劉國威即表示願籌組公司,負責該項任務。並建議由其取得其他國家國籍及領事權,「二院」之人即可持該外國護照,以該代理公司顧問名義,在海外從事活動。獲得「二院」院長劉從軍讚同,劉國威即返回澳門,邀集若干香港商人將其原為販售偽造護照,並未向當地政府註冊之「大聯洋行」改組成專為「中共」「二院外銷軍火之外圍組織「大聯洋行」。劉國威、姜維多均任董事劉國威兼任總經理,負責實際業務。劉從軍並於六月間親至「大聯洋行」「考察」,雙方簽訂「正式考察紀要」。「大聯洋行」遂成為「中共」「二院」在海外銷售軍火之外圍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七十五年十一月間「中共」「公營」之「北京中國五金礦產進出口公司」欲購馬口鐵三千噸,劉國威遂於七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持偽造之劉頌威名義泰國護照來台,自中正國際機場入境,向台南縣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探詢馬口鐵價格,企圖為叛徒購辦該項物資。因價格不合未成交而未遂,於五日後離境,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七十五年十一月間「中共」「公營」之「北京中國五金礦產進出口公司」欲購馬口鐵三千噸,劉國威遂於七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持偽造之劉頌威名義泰國護照來台,自中正國際機場入境,向台南縣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探詢馬口鐵價格,企圖為叛徒購辦該項物資。因價格不合未成交而未遂,於五日後離境,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前項之未遂犯)

劉國威遂於七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持偽造之劉頌威名義泰國護照來台,自中正國際機場入境……於五日後離境,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12條)、刑法(216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彭勝雄
起訴日期
民國77年2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7)訴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購辦供使用物資未遂

其他被訴內亂及參加叛亂組織部分均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55條)、刑法(26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1款)、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13條)
審理人
王振興(審判長推事)、熊敬軍(推事)、簡朝振(推事)
書記官
張綦芳
審理日期
民國77年5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77)上字第1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檢察官提起上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原判,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長勛(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7年6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7)台上字第37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劉國威為叛徒購辦物資及劉國威、姜維多參加叛亂組織部分均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其他上訴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梁仰芝(審判長推事)、楊佑庭(推事)、黃劍青(推事)、張信雄(推事)、曾有田(推事)
書記官
熊文怡
審理日期
民國77年8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7)訴更(一)字第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其他被訴內亂,行使偽造護照及圖利叛徒未遂罪部分,均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4月、褫奪公權 3年4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1款)、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13條)
審理人
張濟團(審判長推事)、林式莊(推事)、徐承志(推事)
書記官
游桂葱
審理日期
民國77年10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77)上字第2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檢察官提起上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原判,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峯吉(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7年10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7)台上字第58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除關於被訴內亂部分外,均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繼敏(審判長推事)、王炳輝(推事)、柯慶賢(推事)、莊登照(推事)、紀俊乾(推事)
書記官
陳秀雯
審理日期
民國77年1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8)訴更(二)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

其他被訴參加叛亂組織及為叛徒購辦物資(即公訴人所指圖利叛徒未遂)部分均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年2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14條)、刑法(216條)、刑法(55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2款)、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2項)
審理人
劉士元(審判長推事)、薛爾毅(推事)、洪清江(推事)
書記官
洪雪娥
審理日期
民國78年3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78)上字第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檢察官提起上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原判,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火進(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8年4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8)台上字第31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劉國威偽造文書及為叛徒購辦物資部分均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其他上訴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煥生(審判長推事)、蔣嶸華(推事)、王炳輝(推事)、陳錫奎(推事)、楊文翰(推事)
書記官
李嘉義
審理日期
民國78年8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8)訴更(三)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被訴圖利叛徒未遂部份無罪

被訴行使偽造文書部份管轄錯誤,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錫汾(審判長推事)、吳敦(推事)、黃聰明(推事)
書記官
周月琴
審理日期
民國78年10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78)上字第2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檢察官提起上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原判,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長勛(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8年10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9)上字第3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上訴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煥生(審判長法官)、蔣嶸華(法官)、王炳輝(法官)、陳錫奎(法官)、楊文翰(法官)
書記官
李嘉義
審理日期
民國79年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79)易字第2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14條)、刑法(216條)、刑法(55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2款)、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2項)
審理人
段景榕(法官)
書記官
古玉琴
審理日期
民國79年4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9)上易字第16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14條)、刑法(55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3款)、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2項)
審理人
溫良瑞(審判長法官)、徐承志(法官)、許國宏(法官)
書記官
莊俊亨
審理日期
民國79年6月1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9)上易字第16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其他被訴內亂部分無罪)

(其他被訴參加叛亂組織部分無罪)

(被訴圖利叛徒未遂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14條)、刑法(55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2條1項3款)、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莊俊亨
終審日期
民國79年6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