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暫無資料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76)偵字第22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九月間,劉國威取得另一外國護照,偕同姜維多再至北平活動。適有與唐曉燕姊妹相稱,當時任「中共」「珠海市統戰部」所屬「珠海經濟特區協和貿易公司副董事長」之王曉鐘亦在北平,劉國威囑姜維多應多與之連繫以求在大陸活動之方便。姜維多遂與其連絡,並告以將至台灣「探親」。王曉鐘即囑其趁機「去台灣把對台貿易的工作做好,根據明復先生的話,做好這項工作。」「希望盡快把有關貿易和珠海聯系起來」。「珠海的統戰部部長李根深願予協助。」亦即囑其為「中共」對顛覆中華民國政府之「統戰」工作效力。同時指嚴明復得自「中共」偽「總理」趙紫陽之指示轉達。姜維多即將各該指示記入其持有之「中國人民解放軍後勤學院訓練部」之筆記本上。並告知劉國威,劉國威亦表示同意。二人於十一月初返回香港後,即於十一日相偕持外國護照,假觀光名義來台,實為藉機了解台灣地區之風土人情及經貿水平,作為日後「開展對台貿易工作」之依據。並先後探視姜維多在台親人作為掩護(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姜維多生長於大陸淪陷區。民國五十八年間中學畢業後,被分發至「中共」「公營」之「上海市光明電表合作工廠」工作。六十五年間升任為「車間主任」。其間曾被借調至偽「上海輕工業局」任收發。……七十六年二、三月間,某外國企圖透過香港商人購買軍火,乃由劉國威至北平透過唐曉燕之關係,與「中共」「航天工業部第二研究院」接洽。雖因故未能成交,但「二院」適因「中共」外銷軍火,易引國際物議,正欲尋一可靠之人代其外銷軍火。劉國威即表示願籌組公司,負責該項任務。並建議由其取得其他國家國籍及領事權,「二院」之人即可持該外國護照,以該代理公司顧問名義,在海外從事活動。獲得「二院」院長劉從軍讚同,劉國威即返回澳門,邀集若干香港商人將其原為販售偽造護照,並未向當地政府註冊之「大聯洋行」改組成專為「中共」「二院外銷軍火之外圍組織「大聯洋行」。劉國威、姜維多均任董事劉國威兼任總經理,負責實際業務。劉從軍並於六月間親至「大聯洋行」「考察」,雙方簽訂「正式考察紀要」。「大聯洋行」遂成為「中共」「二院」在海外銷售軍火之外圍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彭勝雄
起訴日期
民國77年2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7)訴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振興(審判長推事)、熊敬軍(推事)、簡朝振(推事)
書記官
張綦芳
審理日期
民國77年5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77)上字第1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檢察官提起上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原判,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長勛(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7年6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7)台上字第37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劉國威為叛徒購辦物資及劉國威、姜維多參加叛亂組織部分均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其他上訴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梁仰芝(審判長推事)、楊佑庭(推事)、黃劍青(推事)、張信雄(推事)、曾有田(推事)
書記官
熊文怡
審理日期
民國77年8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7)訴更(一)字第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濟團(審判長推事)、林式莊(推事)、徐承志(推事)
書記官
游桂葱
審理日期
民國77年10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77)上字第2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檢察官提起上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原判,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峯吉(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7年10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7)台上字第58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除關於被訴內亂部分外,均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繼敏(審判長推事)、王炳輝(推事)、柯慶賢(推事)、莊登照(推事)、紀俊乾(推事)
書記官
陳秀雯
審理日期
民國77年1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8)訴更(二)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元(審判長推事)、薛爾毅(推事)、洪清江(推事)
書記官
洪雪娥
審理日期
民國78年3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78)上字第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檢察官提起上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原判,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火進(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8年4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8)台上字第31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其他上訴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煥生(審判長推事)、蔣嶸華(推事)、王炳輝(推事)、陳錫奎(推事)、楊文翰(推事)
書記官
李嘉義
審理日期
民國78年8月15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8)訴更(二)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洪雪娥
終審日期
民國78年8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