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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林逢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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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林逢杰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55
籍貫(省)
廣東
籍貫(縣、市)
饒平縣
畢業學校
汕頭市第二中學肄業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南部地區警備總司令
起訴書字號
(74)警聲字第003號
原始職業
逢瑝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69至73年間在高雄鹽埕區萬信商行、壽山公園等地,向周炳文等人公然發表:「大陸比台灣進步很多,大陸都市比台灣繁榮……等」利匪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
(8條1項2款)、
戒嚴法
(8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起訴檢察官
劉漢英
書記官
李廣康
起訴日期
民國74年2月27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南部地區警備總司令
裁判年度
民國74年
裁判書字號
(74)警審裁字第00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陳聰敏
書記官
錢誠銘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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