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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宜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第七處陸軍步兵上校人事參謀官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獬平字第0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夏景瑤(審判官)、李瀚源(審判官)
書記官
孫新俊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6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浚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李烈(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8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浚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三十六年七月間,魯西剿匪戰役被俘,在河北南宮匪冀南軍區解放軍官教導團及河北永年冀魯豫晉軍區解放軍官教導團受訓期間,被吸收為匪青年救國同志會會員,擬定立功計劃,經匪指示「為人民立功」等任務,發給釋放證旅費,釋放回來,投返國軍部隊,其間雖經被難歸來軍官受訓,惟對於參加上項叛亂組織,迄未登記自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8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機秘(乙)第82-1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六年七月間在魯西剿匪戰役被俘先後受匪訓練並被吸收為匪青年救國同志會會員釋放歸來後其間雖經被難歸來軍官受訓惟對於參加上項叛亂組織迄未登記自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8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機秘(乙)第82-1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9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達字第07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9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浚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李烈(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
書記官
施金協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9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澈浚字第4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0月6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9)獬平字第00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孫新俊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9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