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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孫毓駰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孫毓駰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7
籍貫(省)
江蘇
籍貫(縣、市)
靖江縣
畢業學校
國立中正大學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040號、(61)秤琪字第7105號
原始職業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荐任技正
被起訴時年齡
5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新四軍救亡先鋒社」、匪「讀書會」,加入共產匪黨,接受同黨份子之領導與匪多次聚晤(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
(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郭政熙
書記官
黃耀貴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11月11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61)初特字第23號、(61)秤理字第7747號
公訴人
郭政熙
辯護人
李在湘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褫奪公權
6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王雲濤
(審判長)、
方彭年
(審判官)、
孟廷杰
(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2月11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1年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23號、(61)秤理字第7747號
公訴人
郭政熙
辯護人
李在湘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
、
方彭年
、
孟廷杰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12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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