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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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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新會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96號、(61)秤琪字第2933號
原始職業
私立衛理女中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5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後,組織讀書會,教育學生學習毛匪澤東思想,煽動學生前往匪區升學,及訂購匪幫書報供給學生閱讀以毒化其思想等行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劉延慶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5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1)初特字第58號、(61)秤理字第40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呂達勇(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7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普教丙字第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田毓梅(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8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普教丙字第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後,組織讀書會,教育學生學習毛匪澤東思想,煽動學生前往匪區升學,及訂購匪幫書報供給學生閱讀以毒化其思想等行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8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北平參加匪讀書會,在南京參加共產匪黨、在香港組織讀書會,教育學生學習毛匪思想,並煽動學生前往匪區升學,採購匪幫書報供給學生閱讀以毒化其思想(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彥棻(總統府秘書長)、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唐振楚(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9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台統(二)達字第01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9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普教丙字第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田毓梅(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9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丙字第027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多年(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0月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58號、(61)秤理字第40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10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