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裁化字第13號、(61)秤理字第37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六十年間迭向其就讀之高雄市新興國中一年級同學楊慶祥、郭松林、葉俊杰、鄭博文等宣揚匪偽強大,無人附和。六十一年春節前後,復向其前僑勇國小同學姚度成、陳金龍、莊建隆、張秉棠、黃振財等宣揚匪偽進步,並徵求姚度成等加入其倡議之「共產黨」,共同從事叛亂活動(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