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屏東縣
畢業學校
高雄市新興國中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1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61)裁化字第13號、(61)秤理字第37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六十年間迭向其就讀之高雄市新興國中一年級同學楊慶祥、郭松林、葉俊杰、鄭博文等宣揚匪偽強大,無人附和。六十一年春節前後,復向其前僑勇國小同學姚度成、陳金龍、莊建隆、張秉棠、黃振財等宣揚匪偽進步,並徵求姚度成等加入其倡議之「共產黨」,共同從事叛亂活動(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6月2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1)裁化字第0013號,(61)秤理字第37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6月2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