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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陳伯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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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陳伯雄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7
籍貫(省)
福建
籍貫(縣、市)
惠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南縣新營鎮公所里幹事
被起訴時年齡
56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62)初特字第52號、(62)葳孝字第6067號
公訴人
范明賢
辯護人
張忠傑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8年、
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審理人
王雲濤
(審判長)、
張玉芳
(審判官)、
孟廷杰
(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0月8日
第3次決策資料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軍法局覆判庭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覆普字第0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8年、
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審理人
蕭凱
(審判長)、
李桓
(審判官)、
施青江
(審判官)
書記官
錢開濟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1月20日
第4次決策資料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覆普字第0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共產匪黨,來台迄未自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
(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2月4日
第5次決策資料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覆普字第0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8年、
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審理人
蕭凱
(審判長)、
李桓
(審判官)、
施青江
(審判官)
書記官
錢開濟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2月3日
第6次決策資料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字第35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
(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2月11日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2年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0052號
公訴人
范明賢
辯護人
張忠傑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8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
、
張玉芳
、
孟廷杰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12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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