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縣
畢業學校
初職肄業
起訴書字號
(65)警檢聲字第178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經常收聽匪播,思想傾匪,先後用化名致函警察局、派出所,內容妄書反動口號,並於其住宅查獲未投寄之函件與匪播錄音帶。(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葉春生
起訴日期
民國65年1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65)諫裁字第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常收聽匪播,思想傾匪,先後用化名致函警察局、派出所,內容妄書反動口號,並於其住宅查獲未投寄之函件與匪播錄音帶。(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2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5)諫裁字第0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雄英
終審日期
民國65年2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