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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袁金桂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袁金桂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9
籍貫(省)
江西
籍貫(縣、市)
永豐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八十一師二四三團勤務連上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陸軍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8)律判字第008號
公訴人
荊璞
辯護人
趙省吾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向國遠
、
劉主井
、
曾金生
、
李妙傳
、
蔡宋九
、
劉興旺
、
羅克禮
、
秦天賞
、
蕭天佐
、
蔣伍仔
、
林德仁
、
林永耀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梁揚曾
(審判長)、
王世晸
(審判官)、
蕭與規
(審判官)
書記官
王壽先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9月21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軍法覆判局覆判庭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普敏字第1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曾金生、羅克禮、袁金桂部份撤銷,發回陸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曾金生
、
羅克禮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晉傳棟
(審判長)、
沙輝
(審判官)、
李烈
(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1月19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普敏字第1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
(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1月26日
第5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普敏字第1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曾金生、羅克禮、袁金桂部份撤銷,發回陸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曾金生
、
羅克禮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晉傳棟
(審判長)、
沙輝
(審判官)、
李烈
(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1月26日
第6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48)誠敏字第6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
(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1月30日
第7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陸軍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9)獬平字第382號
公訴人
荊璞
辯護人
趙省吾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曾金生
、
羅克禮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徐志公
(審判長)、
單緒祖
(審判官)、
項書麟
(審判官)
書記官
李振超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0月27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陸軍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9年
裁判書字號
(49)獬平字第0382號
公訴人
荊璞
辯護人
趙省吾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曾金生
、
羅克禮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徐志公
、
單緒祖
、
項書麟
書記官
李振超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10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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