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長沙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5)安元字第4412號
原始職業
竹東林場技工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八年秋在裝甲兵部隊充當排長時將美製四五手槍一枝連同子彈一百七十四發售與林孟義之事實、尚不能認為被告符明有明知林孟義為叛徒而交付槍彈情事叛亂罪嫌實為不足(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9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感恭字第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罪嫌不足依法均不付軍法審判(其他)

受與槍彈公共危險罪部分因均無軍人身分移送司法機關審理(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0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叛亂部分罪嫌不足依法均予不付軍法審判(其他)

出售槍彈公共危險罪部分因均無軍人身分擬移法院審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台統(二)泰字第00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符明出售槍彈部分仍應交付軍法審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諳字第0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符明出售槍彈部分仍應交付軍法審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安訴字第16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符明公共危險部可否移送司法機關審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楊修滿(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護字第5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該部所請交付司法機關辦理一節擬請照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符明一名其出售手槍一支當時確不知承買者為匪徒且現無軍人身份據稱送法院審判似可併予照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8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誠敷字第0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出售手槍(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羅列(副參謀總長(執行官))、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8)剛判字第02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關於符明公共危險部分,可否即移送法院辦理,又其叛亂嫌疑部份原擬裁決不付軍法審判是否照准未奉核示(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烈(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參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誠敷字第1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仍照該部所擬叛亂部分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公共危險部分移送法院辦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梁序昭(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3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符明涉嫌叛亂部份經查符明當時並不知林犯之身分叛亂罪嫌不足擬照台灣警備總部所擬不付軍法審判至其觸犯公共危險罪部分因符犯早離軍職依照軍司法劃分辦法並照該部所擬移送法院審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3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5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台統(二)藩字第03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均依軍法辦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5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誠敷字第3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應均交台灣警備總司令部依法辦理具報(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梁序昭(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6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8)剛判字第17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叛亂罪嫌實為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公共危險部分……併柴俊峰公共危險部分辦理另行提起公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起訴書
審理文件字號
(48)剛判字第17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被告符明對於民國三十八年七八月間有為柴峻峰介紹售賣每製四五式手槍一支,及子彈一百七十四發與林孟義之事實,已據其在前國防部保密局調查時,暨在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及本部偵查中,一再供明其事,並有林孟義之供述可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30條1項)、刑法(186條)
審理人
端木棪(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楊書田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2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9)警審普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幫助為受允准,無正當理由,而販賣軍用槍彈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86條)、刑法(30條1項)
審理人
毛炎離(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3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普渥字第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86條)、刑法(30條1項)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5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澈洛字第286號、(49)機秘(乙)第62-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符明柴峻峰於卅八年秋,均為裝甲兵戰車團隊人員,其所介紹販賣之槍彈,縱屬私有物,亦應嚴防落入奸匪之手,竟輕易介紹售賣,致為叛徒林孟義所得(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5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符明出售之手槍為已故之軍械員周榮庭私有之物託由柴峻峰轉託符明經手賣與林孟義被告等均不知林為叛徒純因朋友關係幫忙性質並未收受任何報酬(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5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7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達字第5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7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是其叛亂部分因罪嫌不足不付軍法審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8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達字第06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涉嫌叛亂部份既據訊明罪嫌不足准如所擬照原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8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普渥字第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86條)、刑法(30條1項)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8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澈洛字第4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8月3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普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幫助為受允准,無正當理由,而販賣軍用槍彈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86條)、刑法(30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8月3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