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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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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南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7)警檢訴字第160號
原始職業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專員
被起訴時年齡
5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匪俘後接受匪訓,將電台密碼交付叛徒,受匪派遣來台,傳達匪方指示李世傑為匪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7年5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7)初特字第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進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方彭年(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2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輯字第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樓厦(審判官)、徐昂(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3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輯字第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3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輯字第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樓厦(審判官)、徐昂(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
書記官
秦興銳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3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平輯字第352號、(59)平輯呈字第1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4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更字第13號、(60)遵威字第30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呂達勇(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4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更字第13號、(60)遵威字第30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原係調查局人員,竟爾變節,接受匪派遣,轉達匪幹指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尹俊(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5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9)更字第13號、(60)遵威字第30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呂達勇(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王華崗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5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覆高延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許遠佞(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7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覆高延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8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覆高延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許遠佞(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汪景飛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8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延字第002666號、(60)衡延呈字第7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9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1)更字第3號、(61)秤理字第14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孟廷杰(審判長)、方彭年(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1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1)更字第3號、(61)秤理字第14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隨武裝部隊挺進匪竊據地區而被匪俘獲,在共匪一貫殘酷手段下,其不被戕害已屬奇跡,為不受匪利用而能生還自由地區,殊難置信。其後接受匪訓,受匪利用派遣來台,執行傳達匪幹指示李世傑積極為匪工作,其既不告密檢舉李世傑,亦不自首表白(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尹俊(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1)更字第3號、(61)秤理字第14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孟廷杰(審判長)、方彭年(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王華崗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3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覆高風字第0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徐昂(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6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覆高風字第0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6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覆高風字第0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徐昂(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汪景飛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6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風字第1983號、(61)教風呈字第6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柏生(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7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2)更字第二號、(61)秤理字第71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張玉芳(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0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2)更字第二號、(61)秤理字第71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俘後接受匪訓,受匪利用派遣來台,執行傳達匪幹指示李世傑積極為匪工作,其既不告密檢舉李世傑,亦不自首表白(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永樹(國防部副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2)更字第2號、(61)秤理字第71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張玉芳(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高教丙字第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田毓梅(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江振業(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高教丙字第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俘後接受匪訓,受匪利用派遣來台,執行傳達匪幹指示李世傑積極為匪工作(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大慶(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隨部隊進入大陸工作後被俘,期間與其結義兄弟周匪永權取得聯繫,受其反間利用,後來台將周匪之囑咐轉告李世傑(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彥棻(總統府秘書長)、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唐振楚(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2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台統(二)籓字第00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2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高教丙字第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田毓梅(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江振業(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2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字第0663號、(62)傳信呈字第1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柏生(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3月1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2)更字第2號、(61)秤理字第71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2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