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更字第3號、(61)秤理字第14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隨武裝部隊挺進匪竊據地區而被匪俘獲,在共匪一貫殘酷手段下,其不被戕害已屬奇跡,為不受匪利用而能生還自由地區,殊難置信。其後接受匪訓,受匪利用派遣來台,執行傳達匪幹指示李世傑積極為匪工作,其既不告密檢舉李世傑,亦不自首表白(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尹俊(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