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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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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省立高雄海事專科學校聘任副教授
被起訴時年齡
5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9)初特字第23號、(59)勁需字第12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方彭年(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3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亞字第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4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亞字第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4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普亞字第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4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平亞字第4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5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9)更字第15號、(59)勁需字第37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孟廷杰(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胡穎之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6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輯字第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樓厦(審判官)、徐昂(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許遠佞(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8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輯字第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授課中發表利匪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9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授課中發表利匪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鄭彥棻(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9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侍戰丙第4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0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台統(二)達字第02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1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篤覆高輯字第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徐昂(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許遠佞(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篤覆高輯字第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篤覆高輯字第0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徐昂(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許遠佞(審判官)
書記官
秦興銳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篤輯字第0038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12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0)更字第5號、(60)遵威字第35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胡慎義(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方彭年(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6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身為專科學校副教授,竟藉授課之際,連續向學生宣揚有利於叛徒之言論,惡性非輕,理應科以重刑,用戒來茲(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軍事檢察官聲請覆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董明正(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6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覆高延字第0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7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覆高延字第0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因竊聽匪播思想傾匪,在台灣省立高雄海事專科學校授課時,宣揚有利於叛徒之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8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因竊聽匪播思想傾匪,在台灣省立高雄海事專科學校授課時,宣揚有利於叛徒之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鄭彥棻(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9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侍戰丙第0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2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台統(二)達字第00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衡覆高延字第0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汪景飛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風字第005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3月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0)更字第5號、(60)遵威字第35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2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