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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蘭谿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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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101號、(61)秤琪字第3389號
原始職業
台灣電力公司土木工程隊主任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廿八年十一月由葉匪純介紹,在浙江省衢縣靜岩參加共產匪黨,三十八年九月潛台,四十八年至五十一年在花蓮工作期間,接受同黨份子盧東方領導,四十九年三月及十月間二度在花蓮家中,與盧東方、胡炎漢,孫毓駰等聚晤,商討為共產匪黨發展組織及連絡問題,五十年間郎俊曾邀王師古盧東方餐敘,並談論繼續為匪活動事項(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黃耀貴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6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1)初特字第64號、(61)秤理字第39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官)、方彭年(審判長)、孟廷杰(審判長)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6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覆高風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張金水(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7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覆高風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7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覆高風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張金水(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
書記官
汪景飛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7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風字22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多年(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8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2)更字第4號、(61)秤理字第56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方彭年(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9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2)更字第4號、(61)秤理字第56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10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