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101號、(61)秤琪字第3389號
原始職業
台灣電力公司土木工程隊主任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廿八年十一月由葉匪純介紹,在浙江省衢縣靜岩參加共產匪黨,三十八年九月潛台,四十八年至五十一年在花蓮工作期間,接受同黨份子盧東方領導,四十九年三月及十月間二度在花蓮家中,與盧東方、胡炎漢,孫毓駰等聚晤,商討為共產匪黨發展組織及連絡問題,五十年間郎俊曾邀王師古盧東方餐敘,並談論繼續為匪活動事項(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黃耀貴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