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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分宜縣
畢業學校
高中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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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職業
陸軍四二六六部隊同上尉軍法官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9)獬平裁字第04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孫新俊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9,獬平裁,0464 【裁判日期】490902 【裁判機關】陸軍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黃振興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陸軍總司令部裁定                     四十九年度獬平裁字第464號 聲請人:本部軍事察官 被聲請人:黃振興 男 年二十二歲 江西分宜人 陸軍四二六六部隊同上尉軍法官 在押   右聲請人因被聲請人被告叛亂案件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 文 黃振興交付感化一年   理 由 被聲請人黃振興係陸軍四二六六部隊同上尉軍法官經常於該部軍法組辦公室公開指責「政府黑暗不民主反攻無希望絕了我們的後代孫某如果在現在來起事可一舉成功」因請求資遣不遂於四十八年七月卅日致函國防部人事服務處謂今日軍隊不但沒有進步相反的一日不如一日殺我祖宗的人不共戴天斷送我前途與滅絕我後代的人我此恨共匪還要透我一定要找尋機會殺絕他們」又經常收聽匪方廣播并轉述匪方廣播說:「蘇俄的人前擊中月 就像一個神槍手在六步內擊中一枚雞蛋一樣」同年中秋前及中秋見「茹茵」在中央日報登載「明月蒙羞」及「言 」登載「廣寒宮怨」文字後乃大加評擊謂「作者太無恥可笑」并謂「今年中秋賞月與往年不一樣今年月亮中有了蘇俄的國旗我們自已科學落後人家進步了我們還不承認」暨其他謬論多種(見卷載)經該部察覺層報本部政治部屬請偵辦經軍事檢察官聲請裁定交付感化到案訊之被告對於前開事項雖辯稱并無其事乃係原部隊同事羅秉心劉德厚江作武等因與我有嫌隙乃對我作上項各情之誣陷我於本年三月十九日曾在台北去面原部陳羅振武科長報導 蔣總統當選連任第三任總統時台北市民眾歡欣鼓舞情形足證我(  想 無錯誤  )惟查被告所致羅互控傷害暴行為經本部傳訊  後之所為顯係被告恐懼羅秉心等將其   所發之荒謬言論上報而為之 經方式 非可採至其平時所為上項之荒謬言論業經羅秉心劉德厚江作斌三人到案結證供明確係聽到被告說過不虛紀錄在卷而被告與羅秉心在互控傷害暴行案前與羅秉心劉德厚江作斌三人平時究屬有何嫌怨詰之被告又不能提出具體事實說明則其中所指平時與羅秉心等曾有嫌隙云云亦難採信復次觀之被告所致國防部人事服務處上項面件內容未能獲往退伍或改任為聘任人員致仍留任軍職乃又有「只怪自已誤入岐途錯走了一步路」等偏激言論參立以證其確 上開荒謬古行實堪認定聲請人聲請交付感化允屬適當應准予交付感化以資料正爰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戡亂  匪諜交付感化修正亦法第二條第二項裁定如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九 年 八 月 二 十 五 日 陸軍總司令部日通審判庭 審判長 賀覺民 審判官 湛宗仁 審判官 李瀚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部提出 當狀抗告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九 年 九 月 二 日 書記官 孫新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