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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吳耿隆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吳耿隆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6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臺中縣
畢業學校
國校畢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特字第56號
公訴人
陳則先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廖啓川
、
孫秋源
、
利足禹
、
陳東川
、
蔡金鏗
、
曾壬癸
、
詹萬財
、
林森茂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成鼎
(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4月7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軍法覆判局覆判庭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淦字第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陳茂春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利足禹、蔡金鏗、吳耿隆部份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蔡金鏗
、
利足禹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志增
(審判長)、
李烈
(審判官)、
晉傳棟
(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7月16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淦字第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
(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7月21日
第5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51)覆普淦字第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陳茂春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利足禹、蔡金鏗、吳耿隆部份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蔡金鏗
、
利足禹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志增
(審判長)、
李烈
(審判官)、
晉傳棟
(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7月21日
第6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51)澈淦字第2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
(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1年7月27日
第7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51)警審更字第14號
公訴人
陳則先
辯護人
陳茂春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利足禹
、
蔡金鏗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蔡慕陶
(審判長)、
趙華通
(審判官)、
成鼎
(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4月4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1年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14號
公訴人
陳則先
辯護人
陳茂春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利足禹
、
蔡金鏗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蔡慕陶
、
趙華通
、
成鼎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4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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