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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漢陽縣
畢業學校
省立高雄工職附工補校高級部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廿六兵工廠四等三級臨時工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聲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五十年七月至五十一年二月間,先後在聯勤第二十六兵工廠修理所旁廁所內,以釘子及石頭書寫「解放台灣,實行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就是天堂。」及在該廠理髮室旁廁所內,以尖石書寫「人民公社解放台灣」等反動文字(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成鼎(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5月2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聲字第00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5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