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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6)警檢訴字第004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偽「台灣民主自治同盟」後,復接受王匪石頭之指示,利用耕作時間,向農民宣傳「共產黨將來若來台灣,即將土地分給農民」(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於五十四年十一月間以電話向陳慶義聲稱「你不怕死我要將你殺得碎屍萬段」(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30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5年7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6)初(特)字第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6年6月、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刑法(59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陳恂如(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9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動字第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6年6月、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刑法(59條)、刑法(305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動字第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依匪幹指示向農民為匪宣傳(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1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普動字第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6年6月、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刑法(59條)、刑法(305條)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11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6)分勉字第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3月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0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刑法(59條)、刑法(305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6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5年11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