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5)平字第01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財產沒收
無
書記官
陳彬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55,平,0151
【裁判日期】551215
【裁判機關】陸軍第一軍團司令部
【受裁判者】謝東榮
【類 別】判决書
【裁判全文】
陸軍第一軍團司令部判决 五十五年度平字第一五一號
公訴人: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謝東榮 男 廿四歲 台灣嘉義人 陸軍裝甲兵第一師砲兵第一營二連下士砲手 兵籍玄四五二○九六號 籍設嘉義市 在押
公設辯護人:張運宇
右被告因叛亂案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决如左:
主 文
謝東榮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柒年
事 實
謝東榮係陸軍裝甲兵第一師砲兵第一營二連下士砲手因不滿現實於五五年二月間在田中埔尾營區該單位所使用之厠所木板上用原子筆書寫「軍隊是人民公社所以大家要忍耐」等反動文字案由裝甲兵第一師查覺經陸軍總部指定本部管轄由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訊據被告謝東榮雖否認有書寫該反動文字之行為惟經兩次鑑定筆跡有國防部反情報總隊五五年三月十五日(55)致防三字第○三一四號函「鑑覆埔尾營房厠所木板上之反動文字筆跡與謝東榮現有筆跡資料相符」司法行政部調查局五五年六月十八日(55)地字第七八四六六號函「鑑定結果認為反動文字木板字跡與謝東榮筆跡相似」各在卷並有書寫該反動文字之木板一塊繳案為証且被告初在該師反情報隊歷次談話中已自承如何不滿現實如何書寫該反動文字等情甚詳有談話筆錄附卷旣經國防部反情報總隊及司法行政部調查局鑑定筆跡相符相似顯與被告初在該師反情報隊自承書寫該反動文字之事實相符難任空言翻異所辯鑑定筆跡相符相似用語不盡一致云云從而亦無可採按「人民公社」係共匪之奴役營為人人所共知被告竟於公用厠所木板上書寫「軍隊是人民公社所以大家要忍耐」等字樣顯已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第以被告用原子筆在厠所書寫小楷反動文字所生之損害或危險尚非顯著重大爰從輕科刑示儆
據上論結應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判决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江顯榮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陸軍第一軍團司令部普通審判庭
審判長 劉 意 生
審判官 宋 書 成
審判官 潘 文 候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决於送達十日內向本部提出聲請覆判書狀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廿 六 日
書記官 陳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