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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常熟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空軍通聯航隊台北通信大隊14中隊下士二級通信打字士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燦註判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田松(審判長)、柳如芃(審判官)、陳良傑(審判官)
書記官
鄭嘉惠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0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1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田毓梅(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2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1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先後三次在陸軍822醫院病房廁所內牆壁書寫反動文字(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1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田毓梅(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
書記官
余錫聰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重繕字第13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秉才(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12月12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8)燦註判字第0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鄭嘉惠
終審日期
民國58年12月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