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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聲字第004號、(60)遵戎字第4829號
原始職業
受刑人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蔡財源前因叛亂案件,經本部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由本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民國五十三四年間分配該所縫紉工場服勞役迄今猶不知悛悔自五十九年十月初至六十年一月間,先後探悉看守所一部分叛亂犯名單,送交另案被告蔡金鏗轉交謝聰敏寄往國外作叛亂活動運用,獲報酬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劉延慶
起訴日期
民國60年7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61)裁化字第2號、(60)遵威字第52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先後將探悉之看守所一部分叛亂犯名單,送交另案被告蔡金鏗轉交叛亂嫌疑犯謝聰敏寄往國外作叛亂活動運用,獲得報酬壹仟伍佰元(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胡慎義(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8月1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1)裁化字第2號、(60)遵威字第52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60年9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