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聲字第004號、(60)遵戎字第4829號
原始職業
受刑人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蔡財源前因叛亂案件,經本部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由本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民國五十三四年間分配該所縫紉工場服勞役迄今猶不知悛悔自五十九年十月初至六十年一月間,先後探悉看守所一部分叛亂犯名單,送交另案被告蔡金鏗轉交謝聰敏寄往國外作叛亂活動運用,獲報酬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劉延慶
起訴日期
民國6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