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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梅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最高法院檢察署會計主任
被起訴時年齡
5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3)初特字第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金振傑(審判官)、沈志純(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2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暘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羅紹良(審判官)、粟濟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4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暘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未據自首,又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其已脫離該叛亂組織,未發現其他有為匪活動之事證(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5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暘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羅紹良(審判官)、粟濟中(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5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曉暘字第119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5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5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