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梅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新竹地方法院書記官
被起訴時年齡
5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3)初特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免訴,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之集會罪,其時效業經完成,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惟查被告早年與匪黨份子接近,及參加叛亂集會,思想不免受其感染,特依法諭知交付感化,以資矯正。(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育)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金振傑(審判官)、沈志純(審判官)
書記官
姚振昌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之集會罪,其時效業經完成,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惟查被告早年與匪黨份子接近,及參加叛亂集會,思想不免受其感染,特依法諭知交付感化,以資矯正。(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育)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施青江(審判官)、李桓(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4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之集會罪,其時效業經完成,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惟查被告早年與匪黨份子接近,及參加叛亂集會,思想不免受其感染,特依法諭知交付感化,以資矯正。(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育)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5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之集會罪,其時效業經完成,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惟查被告早年與匪黨份子接近,及參加叛亂集會,思想不免受其感染,特依法諭知交付感化,以資矯正。(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育)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施青江(審判官)、李桓(審判官)
書記官
錢開濟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5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曉明字第11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5月1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免訴,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姚振昌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5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