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初特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免訴,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之集會罪,其時效業經完成,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惟查被告早年與匪黨份子接近,及參加叛亂集會,思想不免受其感染,特依法諭知交付感化,以資矯正。(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育)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姚振昌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之集會罪,其時效業經完成,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惟查被告早年與匪黨份子接近,及參加叛亂集會,思想不免受其感染,特依法諭知交付感化,以資矯正。(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育)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4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之集會罪,其時效業經完成,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惟查被告早年與匪黨份子接近,及參加叛亂集會,思想不免受其感染,特依法諭知交付感化,以資矯正。(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育)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錢開濟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