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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鄱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63)裁化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戲院與菜市場前發表有利於叛徒之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
審理人
金振傑(審判官)
書記官
蘇德文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0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享抗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戲院與菜市場前發表有利於叛徒之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郭芳宜(審判官)、羅紹良(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享抗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戲院與菜市場前發表有利於叛徒之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崔之道(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享抗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戲院與菜市場前發表有利於叛徒之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郭芳宜(審判官)、羅紹良(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2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享字第32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12月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裁化字第00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蘇德文
終審日期
民國63年11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