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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梅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3)警檢訴字第073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政府人事處檔案股股長
被起訴時年齡
5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廿九年間,在廣東梅縣懷新小學教書時,經賴匪沐寬(在大陸)吸收,賴匪潤如(在大陸)監誓參加共產匪黨,接受賴匪潤如領導。卅二年秋在福建南平接受葉匪漪沁領導,卅五年八月間來台,復接受江匪錦興(卅七年逃返大陸)領導,迄未自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楊威
起訴日期
民國63年4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3)初特字第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沈志純(審判官)、金振傑(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暘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羅紹良(審判官)、粟濟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4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暘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廿九年間,在廣東梅縣懷心小學教書時,經賴匪沐寬(現居泰國)吸收,賴匪潤如(在大陸)監誓,參加共產匪黨,卅二年秋在福建南平梅峰葉映球家開匪黨小組會議,卅五年八、九月間來台,迄未自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5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暘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羅紹良(審判官)、粟濟中(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5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曉暘字第11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5月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5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