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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梅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3)警檢訴字第078號
原始職業
台北市第十信用合作社文書課長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卅年六七月間在廣東梅縣松江中學肄業期間經賴匪潤如(在大陸)吸收參加共產匪黨接受葉匪劻東(在大陸)領導卅一年秋在福建南平復接受葉匪漪沁領導卅四年十二月底來台迄未自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揚威
起訴日期
民國63年5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3)初特字第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金振傑(審判官)、沈志純(審判官)
書記官
姚振昌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李桓(審判官)、胡義海(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3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卅年六七月間在廣東梅縣松江中學肄業時經賴匪潤如吸收參加共產匪黨並接受葉匪劻東芝領導卅一二年間在福建南平葉映球家中參加匪黨小組會議卅四年十二月底來台迄未自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4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李桓(審判官)、胡義海(審判官)
書記官
錢開濟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4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曉明字第10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5月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姚振昌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5月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