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諫判字第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組織救國總會,欲藉以推翻政府並吸收同學參加(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獲案後始終坦白承認,深表悔悟,衡情可憫,特依法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蘇德文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