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判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黨讀書會,迄未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其業已脫離,復未發現為匪工作之事實(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蘇德文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