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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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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曹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國民大會代表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2)警審特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成鼎(審判官)、張翊支(審判官)、趙華通(審判官)、蔡慕陶(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3)高覆冷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石雲溪部份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4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高覆冷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4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高覆冷字第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石雲溪部份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張肇平(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4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凝冷字第192號、(53)凝冷呈字第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4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3)警審特字第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蔡慕陶(審判長)、成鼎(審判官)、張翊支(審判官)、趙華通(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8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況字第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李烈(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0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況字第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高況字第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葉中平(審判長)、李烈(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凝况字第497號、(53)凝况呈字第1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1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3)警審更字第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免刑

交付感化叁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張翊支(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蔡慕陶(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3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高教字第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廖鶴群(審判官)、潘儀(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4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高教字第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三十八年五月被告上海市被匪竊據後,學習新民主主義等匪黨書籍。四十一年六月,充任匪上海市源茂里婦女會文藝組幹事,嗣改任該里居民委員會文化組幹事。同年十月,向匪上海市公安局申請出境,李匪玉之遂交付為匪宣傳及搜集國軍軍事情報等任務。來台後,辦理附匪份子登記,未將受匪命來台為匪宣傳及搜集國軍軍事情報等情形一併表白(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育)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4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上海被匪竊據後學習匪幫新民主主義等書籍。四十一年六月,充任匪上海市源茂里婦女會文藝組幹事,嗣改為該里居民委員會文化組幹事。同年十月,向匪公安局申請出境接受李匪玉芝所交付為匪宣傳及搜集國軍軍事情報等任務。來台後,辦理附匪份子登記,未將受匪命來台為匪宣傳及搜集國軍軍事情報等情形一併表白(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育)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5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5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台統(二)達字第03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5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高教字第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廖鶴群(審判官)、潘儀(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
書記官
黃陵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5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再教字第1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5月1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更字第0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免刑

交付感化叁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4年5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