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4)覆高教字第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三十八年五月被告上海市被匪竊據後,學習新民主主義等匪黨書籍。四十一年六月,充任匪上海市源茂里婦女會文藝組幹事,嗣改任該里居民委員會文化組幹事。同年十月,向匪上海市公安局申請出境,李匪玉之遂交付為匪宣傳及搜集國軍軍事情報等任務。來台後,辦理附匪份子登記,未將受匪命來台為匪宣傳及搜集國軍軍事情報等情形一併表白(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育)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4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上海被匪竊據後學習匪幫新民主主義等書籍。四十一年六月,充任匪上海市源茂里婦女會文藝組幹事,嗣改為該里居民委員會文化組幹事。同年十月,向匪公安局申請出境接受李匪玉芝所交付為匪宣傳及搜集國軍軍事情報等任務。來台後,辦理附匪份子登記,未將受匪命來台為匪宣傳及搜集國軍軍事情報等情形一併表白(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育)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