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聰耿字第2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丘以諾二十九年,經邱匪文凱吸收,參加匪黨為預備黨員。各論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罪之經世用法,均尚妥洽,惟查被告林宗霖、林珣、蘇珩、丘以諾參加朱毛匪黨目的係屬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來台後,既未坦誠自首,後無反共抗俄積極表現,足徵各該被告犯罪後,並無悔改之意。原判決依法定低度刑論科。顯有失出。(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桑振業(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