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聰耿字第2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論以參加叛亂之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在適用法則,因無不當,雖量刑上,未能權衡被告犯罪目的,及犯罪後之態度,科處該被告所犯之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法定最高刑。案被告於二十七年即參加匪黨,雖三十年二月一度被捕,但對匪黨身分,始終未坦誠供出。三十八年一月與韓蘇討論時事,仍存親共意念。四十四年辦理附匪登記,對匪黨身分及為匪經過,匿未登記。基此,該被告##蓄意潛伏,伺機進行顛覆政府之陰謀,已顯彰明甚。(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桑振業(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