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建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6)安訴字第3614號
原始職業
公論報總主筆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徐瀚波為匪諜來台後被告與徐瀚波仍時常晤見(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石聚陽
起訴日期
民國46年1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7)審特第字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張齊斌(審判官)、唐湘清(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47)聰耿字第2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徐瀚波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桑振業(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晶字第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晶字第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二十七年經孫匪賢若吸收參加匪黨(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廿八年夏加入匪黨(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介紹余匪育生至公論報工作應否構成包庇叛徒罪擬飭依法查究(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1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達字第00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曾介紹余匪育生至公論報工作是否構成包庇叛徒罪希依法查究(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年度覆高晶字第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倪師壇部分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3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誠敷字第1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3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8)警審更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倪師壇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六年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唐湘清(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7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8)警審更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廿八年夏,在福建南平保訓合一幹部訓練所任講師時,由潛伏該所匪幹吳燁吸收參加匪黨。(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7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8)警審更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倪師壇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六年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唐湘清(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7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48)剛判字第11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明之余育生為叛徒,復介任公論報社職員,始能便於工作活動,自應夠成包庇叛徒罪。(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桑振業(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8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普(敘)字第1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徐鎮球(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9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普(敘)字第1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知余育生為叛徒而予以包庇(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9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無任何資料足以認定倪師壇知其為叛徒……另無涉及對其有包庇資料(其他)

明知徐為匪諜常與見面並悉其住所但未向政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9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0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達字第07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0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普(敘)字第1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徐鎮球(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王祖福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1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誠敘字第5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1月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更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倪師壇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六年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11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